论“在家上学”的权利主体及其权利性质——保障适龄儿童受教育权的视角
【出 处】:
在家上学
受教育权
权利主体
权利性质
【作 者】:
胡劲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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段斌斌
【摘 要】"在家上学"符合义务教育制度的创立精神,可以成为学校义务教育的补充。"在家上学"行为与其说是儿童少年主动行使受教育权,倒不如说是父母基于监护权代理子女做出教育选择。作为相对权利,其行使必须与儿童少年的最大利益相契合,并避免权利滥用行为、无权行为和过分行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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